挪用公款38万是会判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案例一:某公职人员甲私自挪用公款 38 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后被查处。最终,甲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案例二:乙作为单位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 38 万元公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超过三个月未还。乙的行为被发现后,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在这类案件中,首先需要明确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前提。其次,对于挪用公款的具体用途及是否归还等情况,会对量刑产生重要影响。38 万元的涉案金额已达到一定程度,必然会面临法律的惩处。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细节和证据,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同时,也提醒相关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