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是一定要到登记地。
双方协议离婚的,到双方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都可以。
诉讼离婚的,只能到被告住所地,若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且实际生活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
因此不管是诉讼离婚还是协议离婚,都不是一定要在登记地进行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XX居民、XX居民、XX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王某和李某在 A 地登记结婚,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王某户籍在 B 地,李某户籍在 C 地。他们选择协议离婚,最终到 B 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张某和赵某长期居住在 D 地,赵某的户籍在 E 地,张某起诉赵某离婚,因赵某在 D 地实际生活居住超过一年,所以张某在 D 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上述案例中,王某和李某的情况充分说明了协议离婚时双方可选择任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而张某和赵某的情形则体现了诉讼离婚中对管辖地的具体规定和运用。在实际生活中,对于离婚办理的地点,当事人一定要清楚相关法律规定,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途径和地点,以确保离婚程序能够合法、顺利地进行。离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行为,涉及到双方的权益和未来生活安排,所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如有疑问或不确定,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