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立案:
1、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露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泄露案情,帮助、指示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一:某警察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过程中,将案件的调查部署情况透露给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导致犯罪嫌疑人提前逃窜,逃避了抓捕。最终该警察被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立案侦查。
案例二:一名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工作人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隐藏处所,并为其通风报信,使其成功躲避了一段时间的追查。后该工作人员被依法查处。
在上述案例中,相关人员明显违反了其应尽的职责,利用职务之便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使其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设立,就是为了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平正义。任何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人员都应当严守法律底线,切不可因私利而枉法。一旦触犯此罪,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