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案例一:小张在工作中受伤,但其所在单位未在规定的 30 天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小张在事故发生后 8 个月时,自己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被认定为工伤。由于单位未及时申请,小张受伤后到认定期间的相关医疗费用都由单位承担。
案例二:小李被诊断为职业病,单位却迟迟未申请工伤认定。在超过一年后,小李才自己去申请,此时已超过了申请时效,导致其无法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及时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这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若用人单位未履行该义务,不仅要承担职工在此期间的相关费用,还可能面临其他法律后果。而职工本人也需关注申请时效,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时而遭受损失。一旦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双方都应积极按照法律程序处理,以确保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