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嫖娼是可以离婚的,双方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即可。诉讼离婚的,嫖娼可以是作为离婚的一个理由,但最终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李先生与妻子结婚多年,后李先生因嫖娼被妻子发现。妻子认为李先生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妻子提供了李先生嫖娼的相关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的行为符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终判决准予离婚。
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嫖娼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对妻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形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而妻子能够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为其诉讼请求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保障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张女士偶然得知丈夫嫖娼,她感到非常痛苦和失望,决定与丈夫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张女士明确表示无法接受丈夫的行为,坚持要求离婚,丈夫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双方顺利达成离婚协议。
在此案例中,张女士因为丈夫嫖娼这一行为,对婚姻失去了信心和希望,其要求离婚是合理合法的。而丈夫在这种情况下能够认识到自身问题,同意协议离婚,也是一种较为妥善的处理方式。这也提醒人们,在婚姻中应遵守道德和法律底线,否则可能会对婚姻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