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应承担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以及配合、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探望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李某和张某离婚后,孩子归李某抚养。但李某经常阻止张某探望孩子,导致张某和孩子的感情受到很大影响。张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依法保障其探望权。
王某和赵某离婚后,赵某获得抚养权,但赵某对孩子疏于照顾,孩子的生活和学习都出现了问题。王某得知后,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变更抚养权。
在第一个案例中,李某作为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没有履行配合、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探望权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来说至关重要,它有助于维系亲子关系。李某的做法不仅伤害了张某与孩子的感情,也可能对孩子的心理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在第二个案例中,赵某虽然拥有抚养权,却没有尽到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王某依法主张变更抚养权是合理的诉求。法律赋予了父母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各方都应该严格遵守,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