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不禁止重复质押。我国相关法律对股权能不能重复质押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是不能重复质押的。在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不得转让或再质押已经出质的股权,也不得减少相应的出资额。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A 公司为一家内资企业,其股东将所持股权进行了多次质押。在某次质押过程中,新的质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质押。后因 A 公司经营不善面临债务问题,多个质权人就股权的处置产生争议。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对各质权人的权益进行了合理分配和认定。
B 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其股东试图对已质押的股权进行重复质押,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被登记部门拒绝。该股东认为这不合理并提起诉讼,但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根据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确实不能重复质押,驳回了该股东的诉讼请求。
就股权质押而言,虽然一般情况下法律未明确禁止重复质押,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引发诸多复杂问题。对于内资企业的股权重复质押,质权人的权益保障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包括质押的先后顺序、是否知情等。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明确规定不能重复质押,这是基于其特殊性和相关管理要求。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违法操作而导致权益受损。同时,在进行股权质押相关业务时,各方都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潜在风险,谨慎作出决策,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