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一:张某在交警正常执法过程中,对交警进行辱骂和推搡,阻碍交警执行公务。最终张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李某在面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故意使用暴力抗拒,导致工作人员受伤。李某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在这些案例中,可以明显看出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暴力、威胁等行为,严重干扰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更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广大公民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尊重和配合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红线。否则,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