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是本人签字,对本人不产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合同,但合同上的签字并非王某本人所签。后李某要求王某履行合同义务,王某以签字非本人为由拒绝。李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合同并非王某本人签字,对王某不产生效力。李某应当证明王某对代签行为进行了追认,或者王某明知他人代签而未作否认表示,否则其诉求难以得到支持。同时,若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明知签字人并非王某本人,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张某授权赵某代其签订合同,然而赵某超越代理权签订了合同。合同相对方不知情,要求张某履行合同。
在此情形下,张某有权决定是否追认赵某的代理行为。若张某追认,则合同对张某生效,张某需履行合同义务;若张某不追认,相对方有权撤销合同,并可要求赵某就其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相对方在签订合同时,也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代理人的权限进行核实,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