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6、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XX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案例一:王某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仍进行持有和运输,经调查其持有数量达到了规定标准,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李某通过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多张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相关规定,受到了法律制裁。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像上述案例,王某和李某的行为均明确符合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法律对于这类犯罪行为绝不姑息。在面对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会仔细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以确保公正的判决。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要严格遵守信用卡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勿触碰法律红线,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