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和窝藏罪犯有下列区别:
一、定义不同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但仍然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还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但仍然作假证明给以包庇的行为。
二、客观表现不同
窝藏罪:客观上表现为为罪犯提供隐蔽处所或用金钱、物质资助罪犯逃往他处隐蔽的行为。窝藏的对象必需是已经实施犯罪或越狱脱逃的罪犯。事先有通谋而事后予以窝藏的,以共犯论处。
包庇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作虚假证明,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借以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
三、主观要件不同
窝藏罪:在开始实施窝藏行为时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开始实施窝藏时,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行为的,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窝藏罪。
包庇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六十二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一:甲明知乙是犯罪后潜逃的人,仍将自己的房屋提供给乙隐藏,并且给予乙一定的钱财帮助其逃往外地。后甲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查,甲的行为构成窝藏罪。
案例二:丙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时,故意为犯罪嫌疑人丁作虚假证明,企图帮助丁逃避法律制裁。最终丙因包庇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上述案例一中,甲的一系列行为完全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其明知对方是罪犯却实施了提供隐藏处所和财物帮助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追诉。而在案例二中,丙的作假证明包庇行为,也明显触犯了包庇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的认定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准确区分窝藏罪与包庇罪的不同表现,以确保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同时,也提醒广大公民要遵守法律,切勿实施窝藏或包庇等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