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指中国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但是受某种外来的力而被迫参加的,或者是因受蒙蔽而参与了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因此,在共同犯罪人中,胁从犯所担负的刑事责任最小。
《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一起盗窃案件中,嫌疑人甲原本并无盗窃意图,但在他人的持刀威胁下,被迫参与了盗窃行动。在整个过程中,甲表现得非常不情愿,且未积极实施盗窃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甲显然属于胁从犯。虽然其参与了犯罪活动,但系因受到胁迫而为之,且在犯罪中所起作用极小。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甲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对特殊情况的合理考量。
乙在他人的恐吓下,参与了一起抢劫案件。然而,乙在抢劫过程中,多次试图阻止同伙的暴力行为,并在事后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
乙的情况符合胁从犯的特征。他在受到胁迫参与犯罪后,有一定的良知表现,试图减轻犯罪后果。其事后的主动投案自首行为,也应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对乙的处罚应综合其犯罪情节、阻止行为和自首情节等来确定,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