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案例一:小李在工作中受伤,与单位就工伤医疗费产生争议。经仲裁,裁决该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单位需依法支付相应费用。
案例二:小张与公司就劳动报酬问题申请仲裁,所涉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最终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在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一裁终局制度对于一些特定的劳动争议有着明确的适用。当劳动者遇到符合一裁终局情形的纠纷时,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而用人单位也应当尊重法律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同时,仲裁机构在处理这些案件时,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决,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一裁终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