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独占许可备案的注销: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备案后,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涉及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十七条,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或者订立解除协议后30日内持备案证明、解除协议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涉及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了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并进行了备案,后该专利被宣告无效。然而,双方并未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一段时间后,A 公司发现其商业竞争对手 C 公司在使用该项专利技术,经调查得知是 B 公司在专利无效后仍将其许可给了 C 公司。A 公司以 B 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提起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A 公司与 B 公司在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但双方均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后续出现纠纷。B 公司在明知专利无效的情况下仍进行许可,存在明显过错。而 A 公司也因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而遭受损失。这提醒当事人在专利情况发生变化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同时,在签订专利许可合同时,双方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明确约定和责任划分,以保障各自的权益。
甲拥有一项专利,并与乙签订了独占许可合同且备案。在许可期限尚未届满时,甲与乙协商提前解除了合同,但双方未及时去办理备案注销手续。之后,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乙达成合作,使用了该专利技术。甲发现后,认为丙侵犯了其专利,与丙产生争议。
在此案中,甲和乙提前解除合同后未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导致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卷入纠纷。乙在明知合同已解除的情况下,未及时告知丙并协助办理注销手续,存在一定责任。甲虽然拥有专利,但在合同提前解除后未关注备案注销问题,也有一定疏忽。丙作为不知情的第三方,其权益也受到了一定影响。这表明当事人在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必须重视备案注销等后续事宜,否则可能引发复杂的法律问题和纠纷。对于第三方来说,在涉及专利使用等问题时,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以降低自身风险。同时,法律也应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规定,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