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致死的处罚标准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种情况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是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主要原因,且行为人对该重伤、死亡结果出于过失。
第二种情况为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以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需要注意的是,该暴力应该是与非法拘禁行为没有内在联系的暴力,且该处的“伤残”系指重伤,不包括轻伤。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一:王某非法拘禁李某,在拘禁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及时关注李某身体状况,导致李某突发疾病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最终王某被以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张某为逼迫赵某还债,非法拘禁赵某,期间张某使用暴力殴打赵某,导致赵某重伤后死亡。张某被以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拘禁致死的案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和量刑。对于结果加重犯,要准确判断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程度。而对于转化犯,要明确区分非法拘禁行为与暴力行为,确保对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性准确无误。同时,在具体案件中,还需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和因素,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