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6、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XX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案例一:王某明知所持有的多张信用卡是伪造的,仍进行持有和运输,其行为被警方发现并依法立案追诉。
案例二:李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持有,数量累计达到了规定的标准,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如在明知是伪造信用卡或空白信用卡的情况下持有、运输,或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达到标准等情形,就构成了该罪。同时,对于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等行为也不能姑息。在具体案件中,要仔细审查证据,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确保公正司法,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社会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