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四岁夫妻离婚的,小孩抚养权的判决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离婚,双方都争取女儿的抚养权。张某已做绝育手术,而李某还有其他子女。法院经综合考量,认为张某的情况更符合优先考虑因素,最终将女儿抚养权判给了张某。
案例二:王某和赵某离婚,女儿一直随王某生活时间较长。虽然赵某经济条件更好,但法院考虑到改变生活环境对女儿不利,判决女儿由王某抚养。
在涉及四岁女儿抚养权的判定中,法院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全面审查双方的具体情况。绝育手术、子女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其他子女、疾病情况等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这就要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要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理性对待抚养权问题。同时,法院也会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尤其是已满八周岁的孩子,其真实意愿在判决中往往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总之,抚养权的判定是一个复杂且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的过程,每一个案件都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