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小李入职一家公司,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转正后工资为 5000 元,但试用期工资仅为 3000 元。后来小李得知试用期工资不应低于正式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便与公司协商,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小李无奈之下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最终公司补发了小李试用期的工资差额。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低于了正式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