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在公司登记的辖区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构成以下情形之一的,才需要在经营活动的发生地设立分公司:
1、以公司在登记地以外的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没有经营资格的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2、在公司登记地以外从事生产、加工、包装、分装等生产活动的;
3、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向购买者开具发票的;
4、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收款柜台收款的;
5、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库房或柜台向购买者交付商品的;
6、需要在公司登记地以外设置核算收人和支出的财务账目的。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A 公司在其注册地之外的城市开展业务,以当地办事处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然而,该办事处并未依法设立分公司,导致合同后续出现纠纷时,对方以主体资格不合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给 A 公司带来了较大的损失。
B 企业在外地进行生产活动,但没有设立分公司,被相关部门查处,认定其违反了相关规定,面临罚款等处罚。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企业若未按照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设立分公司,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风险和后果。在实际经营中,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当符合设立分公司的条件时,应及时履行登记手续,以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同时,企业也应充分认识到分公司设立的重要性,提前做好规划和安排,避免因疏忽而导致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这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