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一:甲公司股东 A 在出资时存在虚假出资情况,后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债权人将股东 A 及公司一同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股东 A 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B 公司解散后,股东 C 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主张股东 C 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在公司债务纠纷中,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存在上述列举的情形,股东则可能面临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这就要求股东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出资等义务,避免因自身不当行为给公司和其他股东带来风险。同时,对于债权人而言,要善于运用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发现股东存在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