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案例一:甲与乙结婚后,甲长期对乙实施家庭暴力,导致乙身心受创。乙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甲的过错程度、乙所受伤害后果等因素,判决甲给予乙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
案例二:丙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重婚,其配偶丁发现后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考虑丙的严重过错行为以及其经济状况等,最终判定丙向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通常会依据上述标准进行综合考量和判定。比如在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下,会着重审查暴力行为的持续性、严重程度以及对受害方造成的身体和心理影响。而对于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情形,除了过错本身,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等也会被纳入考虑范围,以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但具体案件情况各不相同,需要结合实际证据和具体情节来具体分析和判断,以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