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指的抚养教育关系应当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抚养教育关系,认定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
2、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
3、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抚养、教育的时间可以考虑得短些;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但由于继父母与亲生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而继父母又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则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时间应考虑长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张某与李某结婚后,李某带来了未成年的儿子小王。张某与小王共同生活,对其进行抚养和教育,一直持续到小王成年。在此期间,张某给予了小王充分的关爱和物质支持。后来,张某与李某离婚,但张某仍关心着小王的生活。
另一个案例是,赵某与孙某结婚,孙某有个未成年女儿。赵某与孙某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离婚,且赵某不愿再抚养孙某的女儿,然而在之前共同生活的时间里,赵某确实对该女儿有一定的抚养教育行为。
在第一个案例中,张某与小王之间显然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虽然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结束,但基于其之前的抚养教育事实,他与小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张某在法律上对小王可能仍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在第二个案例中,尽管赵某后来不愿继续抚养,但根据其前期的抚养教育行为以及共同生活的情况,也应当认定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抚养教育关系。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会综合各种因素来确定双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