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內进行经营活动由外国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一:某外国知名企业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分支机构与当地一家企业产生合同纠纷,对方将该分支机构及外国公司一同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由外国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一家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华运营期间,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损。消费者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外国公司需对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负责,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确实负有直接的责任。这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旨在保护中国境内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当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在中国开展业务时,就应当充分认识到其需要对分支机构的一切行为承担后果。这也提醒外国公司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依法依规进行经营活动,以避免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和责任。同时,对于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有业务往来或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明确可以向外国公司主张权利,保障自身利益得到妥善的处理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