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离关系后继母还有继承权。与继母断绝关系的声明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上得不到承认。也就是说,这种声明对基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法定继承权没有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张某的父亲再婚,继母与张某相处并不融洽。后来张某声明与继母断绝关系。多年后张某的父亲去世,留下了一笔遗产。张某认为自己与继母已断绝关系,继母不应再享有继承权。但最终法院判决继母仍有继承权。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虽然声明与继母断绝关系,但这种声明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基于血亲关系的法定继承权并不会因这种声明而受影响。就如同本案中,继母依然依法享有对张某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大家在处理类似法律问题时,一定要明晰法律的具体规定,不能仅凭个人的意愿和想法来判断,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李某的母亲去世后,父亲娶了继母。李某成年后与继母发生矛盾,书面声明与继母断绝关系。后来李某的父亲意外身亡,李某以与继母断绝关系为由拒绝继母继承遗产。但法院依据法律认定继母有继承权。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李某自认为的断绝关系并不能改变法律规定的继承关系。尽管李某与继母关系不佳,但不能以此为由剥夺继母的法定继承权。这也提醒我们,在法律面前,要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和确定性,不能随意以自己的想法来处理法律事务,否则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或面临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