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中遗赠生效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1)遗赠人具有遗嘱能力。
(2)遗赠人已为缺乏劳功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3)受遗赠人是在遗赠人死亡时生存着的人。
(4)受遗赠人并未丧失受遗赠权。
(5)遗嘱的财产属于遗产的范围。
(6)遗赠人所立遗嘱应符合法定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王某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部分财产遗赠给其远房亲戚李某。但王某在遗嘱中并未为其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儿子保留必要份额。在王某去世后,李某认为自己有权按照遗嘱接受遗赠。然而,王某的儿子提出异议,认为遗嘱部分无效。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王某具有遗嘱能力,所立遗嘱也符合法定形式,但因其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导致该部分遗赠可能无法生效。根据法律规定,遗赠人在进行遗赠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特定继承人的权益,否则可能引发纠纷。受遗赠人在接受遗赠时,也应注意审查遗嘱是否符合所有法定条件,以避免后续的法律风险。
张某立有遗嘱将其房产遗赠给朋友刘某,刘某在知道受遗赠后并未在六十日内作出明确表示。之后刘某主张接受遗赠,而张某的其他继承人则认为刘某已丧失受遗赠权。
在此案中,刘某由于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依法应视为放弃受遗赠。这提醒我们,受遗赠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来行使权利,一旦错过期限,就可能无法实现接受遗赠的目的。同时,继承人也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依据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