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涉及正在施工的不动产,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A 建筑公司与项目经理李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后因工程款结算问题产生纠纷。李某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A 建筑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最终法院支持了 A 建筑公司的异议。
B 施工队与发包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产生争议,B 施工队向合同约定的法院起诉,发包方则主张应适用专属管辖。法院经审查后认定该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畴,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工程所在地法院。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纠纷的管辖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专属管辖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遵守,不能通过协议随意变更。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准确理解和把握专属管辖的适用情形,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诉讼程序的延误和成本的增加。同时,法院在审查管辖权时,也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