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已被分割但被继承人的债务未清偿的,应当先由按法定继承分割的遗产进行清偿,按法定继承分割的遗产不够清偿债务的,再由遗嘱继承人按所得财产的比例偿付剩余债务。但是,仍然需要保留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必要份额,即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残疾人等人必要的生活费和其他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李先生去世后,其遗产被子女们分割完毕,但此时发现李先生尚有未清偿的债务。经核算,按法定继承分割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是遗嘱继承人根据所得财产的比例对剩余债务进行了偿付,同时也为李先生未成年且无生活来源的孙子保留了必要的生活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规定明确且合理。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债务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清偿,又充分考虑到了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各方都应尊重法律规定,依法依规处理遗产和债务问题,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律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