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在以下情况可以减免:
1、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育费;
2、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因出现某种困难,确实无法或者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离婚后,孩子由张某抚养。后李某因生意失败,经济状况急剧下滑,难以承担原定抚养费。经协商和法院判定,酌情减少了李某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
案例二:王某与赵某离婚,赵某独自承担孩子抚养费。后赵某再婚且又生育子女,经济压力增大,经协议赵某不再独自承担,王某也开始分担部分抚养费。
在实际案例中,对于子女抚养费的减免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如一方确实因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无法足额支付抚养费,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减免是合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减免,必须基于真实情况且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抚养义务不能因减免而被完全忽视,父母仍需尽力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和成长需求。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以子女的利益为核心,通过协商或判决寻求最适宜的解决方式,确保子女能在相对稳定的经济环境中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