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人办理了登记手续,那么有关责任人会受到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李某在明知他人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仍为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该违规办理登记的行为被发现,李某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分。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作为婚姻登记员,违反了相关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办理登记,其行为是明确违法的。这种情况下给予行政处分是合理且合法的,这彰显了法律对于婚姻登记严肃性的维护,确保婚姻登记制度不被随意践踏,保障每一个登记的婚姻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避免可能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和社会问题。
某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王某,因疏忽大意给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一对当事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事后经审查发现该违规行为,王某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肩负着重要职责,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事。王某的玩忽职守导致了不符合条件的登记发生,这是对工作的不负责,也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是为了让其认识到错误,同时也是对其他工作人员的警示,提醒大家要时刻保持谨慎和专业,不可敷衍对待婚姻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