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是可作为离婚的证据的。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王某发现其丈夫曾有强奸未遂的行为,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丈夫的这一行为。法院经审查后认定该证据有效,结合其他情况,最终判决准予离婚。
李某与妻子感情不和,妻子偶然得知李某曾强奸未遂,遂以此为证据要求离婚。李某虽极力否认,但在确凿证据面前无法抵赖,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作出了离婚判决。
在上述案例中,可以明确看到强奸未遂这一行为确实能够成为离婚的有力证据。当一方存在这样严重违背道德和法律的行为时,对夫妻关系往往会造成极大的伤害和冲击。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来判断感情是否破裂,而强奸未遂这样的恶劣行为显然会对感情状态产生重大影响。当然,在具体案件中,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都需要严格审查,以确保公正合理的判决。同时,也提醒大家在婚姻中要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维护良好的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