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三期”内,单位对其进行经济裁员或无过失性辞退。但是“三期”内女职工有法定过错行为的,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王某是一名怀孕女职工,在公司工作多年。公司因经营不善进行经济裁员,尽管王某处于孕期,但公司仍将其列入裁员名单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认为公司的行为违法,遂提起劳动仲裁。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是受到特别保护的,用人单位不得进行经济裁员或无过失性辞退。王某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或给予相应的赔偿。
李某在哺乳期内,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认为自己处于哺乳期,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李某的违规行为。
本案例中,虽然李某处于哺乳期,但因其存在法定过错行为,公司依法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也提醒女职工,即使处于三期内,也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否则可能面临劳动合同被解除的后果。同时,公司在处理此类情况时,也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和合法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