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不起诉的六种情形: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例一:在一起涉嫌盗窃的案件中,经调查发现嫌疑人仅盗取了价值极低且对他人几乎无影响的物品,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最终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某犯罪嫌疑人所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尽管当初犯罪行为存在,但基于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定不起诉的六种情形的准确把握至关重要。比如在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上,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以确保公正合理。而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是为了在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同时,兼顾一定的时效性,避免过度追溯。检察机关在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