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王某生前立了多份遗嘱,其中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子,而在之后又立了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女儿。在王某去世后,其子女就房产继承问题产生了争议。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法律规定,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即房产应归女儿所有。遗嘱的设立和变更都是遗嘱人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导致遗嘱无效。在处理遗嘱继承问题时,各方应尊重遗嘱人的意愿,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张某立有两份遗嘱,一份是公证遗嘱,一份是自书遗嘱,两份遗嘱内容有冲突。后来张某在生前又做出了一些与遗嘱内容相悖的行为。
在此情形下,依据法律,当存在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的为准。而张某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这可视为对相关遗嘱内容的撤回。对于这种情况,在实际处理中要仔细审查各项证据和事实,准确判断遗嘱的效力和适用情况,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人们在设立遗嘱时要谨慎考虑,尽量避免后续的矛盾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