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的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2、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所体现的利益;
3、相邻关系的内容主要是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与必要的便利,而另一方的权利因此受到限制。
调整原则:
1、兼顾各方利益原则;
2、提供利益原则;
3、公平合理原则。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李某和张某是邻居,李某的房屋排水需经过张某的院子。张某认为这会影响自己院子的使用,不允许李某排水。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王某在自己的房屋旁边搭建了一个棚子,遮挡了邻居赵某的窗户,影响了赵某的采光,赵某对此表示不满。
在第一个案例中,根据相邻关系的相关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张某给予排水的必要便利,而张某也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配合,不能随意拒绝。双方应秉持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
在第二个案例中,王某搭建棚子的行为明显限制了赵某采光的权利,这是不符合相邻关系公平合理原则的。赵某有权要求王某采取措施改善采光状况,王某应尊重赵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