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必须由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案件。
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改变法律确定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张某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李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并非专属管辖,驳回了李某的管辖权异议。
在这个案例中,明确体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涉及房产,但并非所有与房产有关的纠纷都必须由房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这也提醒当事人在遇到类似纠纷时,要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合理选择管辖法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也是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判断,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有序。
王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与开发商在合同履行方面发生争议。王某在自己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开发商,开发商主张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审理后认定,该纠纷不属专属管辖,依法进行了审理和判决。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为专属管辖。当事人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而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管辖权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这样才能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当事人和律师都应当对相关法律规定有清晰的认识和准确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