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处罚规定: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一:某县公安局民警张某在接到一起被收买妇女的家属解救请求时,故意拖延不处理,导致该妇女长期被限制人身自由,最终张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某市负责解救工作的公职人员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阻碍对被拐卖儿童的解救,后经调查属实,李某受到了相应的刑罚处罚。
在这些案例中,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严肃态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肩负着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职责,当面对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解救请求时,应积极履行职责,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这也警示着所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可利用职权行违法之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是每个人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