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处理要遵循公平原则,是指当事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一:甲驾驶车辆正常行驶,乙突然横穿马路,双方均无过错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乙一定财产损失。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公平原则,考虑双方实际情况,责令甲给予乙适当补偿。
案例二:丙与丁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丙财产状况较好,丁较为困难。法院在综合各种因素后,判决丙对丁的财产损失进行一定补偿。
在交通肇事处理中,公平原则的运用是为了在特殊情况下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如上述案例所示,当双方都无过错时,不能让受害人独自承担损失。法院会全面考量各种因素,做出合理的判决。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解决争议的途径,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为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和保障。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自身权利,积极主张,以确保公平正义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