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费用是由债权人负担的。
提存费用是指提存部门的保管费用,其包括:公告费、邮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拍卖鉴定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由于提存主要是债权人的原因造成的,并且提存机关保管提存物系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因提存而支付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张某欠李某一笔货款,后因李某联系方式变更且长期处于失联状态,张某无法向其支付欠款。张某遂将该笔货款进行提存,提存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费用。之后李某出现,在领取提存物时,被要求支付相应的提存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很明显是由于债权人李某自身的原因导致债务人张某无法正常履行债务而进行提存,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由此产生的提存费用理应由债权人李某负担。这也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权益上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提存制度既保护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使其不必因债权人的原因而陷入困境,同时也保障了债权人最终能够获得其应得的利益,只是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需要为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