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方式: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特定的第三人参加。这种协商简单明了,但容易造成矛盾激化,往往达成协议后双方再起争端。
第二种方式: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达成调解协议。这种办法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从目前情况看,这种办法能及时平息事态,稳定双方的情绪。
第三种方式:当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可由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
该协议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不得上诉。它的好处是法律效力高,规范性强。但医患双方要经历较长的时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王某在医院进行手术后出现了严重的并发症,与医院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双方最初自行协商,虽达成协议但随后又起争执。之后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再次协商,最终达成了较为合理的调解协议。
李某因医疗事故与医院产生矛盾,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了协议,该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的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在医疗纠纷中,协商解决是较为常见的途径。自行协商可能简便但易引发后续争端,此时卫生行政部门的介入能起到一定稳定作用。而诉讼程序中的调解,虽法律效力高、规范性强,但耗时较长。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医患双方都应在法律的框架内,理性对待,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医院方也应不断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