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车辆未进行修理是可以请求保险赔偿的。
无论投保人是否实际进行修理或是由谁来修理,维修工时费都是必要的。投保人实际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财产恢复原状的费用,是保险人理赔的必然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案例一:王某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但他因各种原因未及时修理车辆。他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相关损失评估报告等证据,证明了车辆的损坏情况和维修费用,最终成功获得了保险赔偿。
案例二:李某的车遭遇事故后未修理,他持事故认定等资料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公司以未修理为由拒绝。李某通过法律途径,经法院审理认定其实际损失存在,判决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在交通事故后,车辆未修理并不必然导致无法请求保险赔偿。关键在于投保人能否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车辆的损失情况以及该损失是合理且必要的。就如上述案例,王某和李某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当然,在实际操作中,投保人应尽可能全面地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确保自己的诉求能够得到支持。同时,保险公司也应依法依规进行理赔,不能随意拒绝投保人的合理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