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案例一:甲与乙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同居期间他们共同购置了一处房产。在处理该房产时,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大小以及各自生活实际需要,最终作出了合理的分割判决。
案例二:丙与丁的婚姻被撤销,同居期间他们有一些存款和贵重物品。由于没有协议,法院按照等分原则,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丙,对这些财产进行了妥善分配。
在这类案件中,关键在于准确认定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法院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同时,当事人也应积极提供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无论是无效还是被撤销的婚姻,在财产处理上都要遵循法律原则,兼顾公平与实际情况,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妥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