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有: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1、禁忌劳动范围: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经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孕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产前休假15天和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5、哺乳期保护: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30增加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案例一:某公司安排处于经期的女职工从事冷水作业,该女职工提出异议后仍被强制要求进行工作,最终该女职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身权益,公司被判定违反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二:一家企业在女职工怀孕 7 个月后仍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投诉后,企业被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相应处罚。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明确看出,国家对于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十分重视且具体的。这不仅是对女职工身体健康的保障,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和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体现。然而,在实际中,部分企业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忽视或违反这些规定,这是不合法且不道德的行为。女职工们应增强法律意识,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确保企业严格落实这些保护措施,共同营造一个尊重和保护女职工权益的良好劳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