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无期可以减刑,如果在执行刑罚期间,认真遵守监狱规章制度,接受监狱教育改造,确实有悔罪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是可以减刑的。如果有阻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减刑以后其实际执行的刑罚不能少于十三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案例一:罪犯张某因严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服刑过程中,他积极参加各项改造活动,遵守监规,还多次协助监狱管理人员维护秩序,最终因其良好表现获得减刑。
案例二:李某在被判无期徒刑后,潜心钻研技术,在狱中取得了重大技术革新成果,根据法律规定,他被准予减刑。
从上述法律规定及案例可以看出,被判无期徒刑并非没有获得减刑的可能。只要罪犯在服刑期间能真正做到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罪或立功表现,甚至有重大立功表现,就符合减刑的条件。但同时也提醒,减刑是有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操作,不能随意为之。这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彰显了对罪犯积极改造的鼓励和引导,旨在实现刑罚的教育和矫正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