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案例一:患者在突发疾病生命垂危时,医生采取了紧急且非常规的救治手段,虽最终患者未完全康复但保住了生命,且救治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良反应,后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案例二:一名特殊体质的患者在常规治疗中出现了罕见的意外状况,经详细调查和分析,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这些情形中,需要明确区分医疗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对于紧急情况下的救治措施,不能单纯以结果来评判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而要综合考虑当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于患者病情或体质特殊导致的意外,医疗机构应尽到充分的告知和注意义务。同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避免的不良后果,不能将责任完全归咎于医疗机构。无过错输血感染、患方原因及不可抗力等情况,都需要依据具体事实和证据来准确认定,以确保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