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商业秘密: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
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
四、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构成要件包括下列:
1、不为公众知悉(秘密性)。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
3、实用性。
4、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案例一:A 公司经过多年研发掌握了一项独特的生产工艺,该工艺能极大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A 公司对相关技术资料严格保密,仅少数核心人员知晓。后有员工离职并将该工艺泄露给竞争对手 B 公司,导致 A 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最终法院认定该生产工艺为商业秘密,B 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案例二:C 企业拥有一套客户信息数据库,包含了大量重要客户的详细资料和交易记录。C 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采取了一系列保密措施。然而,一名销售人员离职后将部分客户信息带走并用于自己新入职的公司,法院判决该销售人员及新公司侵犯了 C 企业的商业秘密。
在上述案例中,充分体现了商业秘密认定的关键要素和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在案例一中,A 公司的生产工艺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采取了保密措施这些要件,所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是合理合法的。而 B 公司明知该工艺为秘密仍获取并使用,构成侵权行为。在案例二中,C 企业的客户信息数据库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销售人员违反保密协议带走并使用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原企业的权益。这警示企业要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同时也提醒从业者要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不得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