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是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的,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李先生与张女士婚姻存续期间,李先生所在单位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张女士主张分割李先生的企业年金。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年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驳回了张女士的请求。
王某和赵某结婚多年,赵某的企业有企业年金。离婚时王某提出企业年金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企业年金并非共同财产,未支持王某的诉求。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企业年金并不在此列。这就提醒当事人,在处理婚姻财产纠纷时,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某项财产就一定属于共同财产。同时,也提醒企业和相关机构,在制定和执行企业年金制度时,要充分考虑到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