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洗钱罪的数额标准,只要符合法定情形的,就可以按洗钱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洗钱罪立案追诉: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一:王某明知他人的资金是走私犯罪所得,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用于资金流转,最终被以洗钱罪追诉。
案例二:李某协助将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转换为金融票据,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洗钱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资金的非法来源并实施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上述案例充分体现了这一点,王某和李某的行为均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受到惩处。这也警示人们,切勿参与任何与非法资金相关的活动,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同时,也提醒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