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不可以要求赔偿,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一:甲与乙在明知乙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办理了结婚登记,后该婚姻被认定为无效。在此期间,双方共同生活并有一定财产积累。在财产分割时,双方产生争议,乙认为自己应获得相应赔偿,但法院最终根据法律规定,仅对同居期间财产进行了协议处理或判决,并未支持乙的赔偿请求。
案例二:丙通过欺诈手段与丁结婚,后该婚姻被撤销。丁主张赔偿,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婚姻被撤销,但丙并非故意重婚等法定可赔偿情形,所以驳回了丁的赔偿要求。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的处理,主要集中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方面。关于赔偿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在符合特定情形,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时,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其他情况下,即便婚姻无效或被撤销,赔偿请求也不一定能得到支持。这也提醒当事人,在对待婚姻问题上要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出现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应依据具体情况,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