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甲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依法逮捕,法院在判决时对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服刑期间,甲不能行使选举权等政治权利。
乙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刑罚执行期间,乙不具备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等政治权利。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必要举措。而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也是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和罪犯的情况来确定的,旨在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对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醒人们要遵守法律,避免因违法犯罪而导致自身政治权利被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