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王某与李某结婚一年多后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时,双方对一处婚后购买的房产产生争议。该房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积蓄购买,但登记在王某名下。李某主张房产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平分,而王某则认为房产应归自己所有。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法律规定,婚后购买的房产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登记在王某名下,但并不影响其共同财产的性质。在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双方对房产的贡献程度、子女抚养情况等,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同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其他共同财产,也应依法进行合理分割。
张某和陈某结婚一年多,离婚时对陈某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增值部分的分割产生分歧。陈某认为增值部分与张某无关,张某则认为自己有权分得相应份额。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有明确规定。虽然房产是陈某婚前购买,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对于这部分财产,张某有权要求分割。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双方应得的份额,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处理这类财产分割问题时,应依据法律规定,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裁决。